7月1日起 关注这些商用车新政
来源:    作者:    浏览:1700    2021-06-30 20:08:15

编辑 | 房亚男

出品 | 商用汽车网(shangyongqiche)


7月1日起,商用车行业又有一批新政策出台并即将实施。


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国五重型柴油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功能关闭;排放不达标车辆必须召回;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政策都与与企业经营、经销商销售、货车运输、卡友们的日常运营息息相关。


7月1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产品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7月1日起,国五重型柴油车(机)型环保信息公开功能关闭

 

2021年6月1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切换及关闭相关系统的通知》,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部以及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联合发《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要求,自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系统将关闭国五排放阶段重型柴油机车(机)型信息公开功能。


7月1日起,排放不达标车辆必须召回!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40号令表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凡是机动车有排放达标等3种行为之一的,生厂商必须召回,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也包括在内。



召回条件:

 

1. 由于设计、生产缺现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

 

3. 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除此之外,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将会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月1日起, 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车一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并且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政策过渡期间,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如下: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版式调整说明:

 

一、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需要注意是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也就是说以后一辆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金额不可拆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票据关联系统对于虚开、漏开或一车多票、偷税漏税等情况将形成强力打击。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广州市:7月1日起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限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关于对老旧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含合围区域内高速公路,不含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以及2006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车通行。


天津市:7月1日起限制国三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表示要对国三及以下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深圳:7月1日起,每日零时至6时,异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高速外限制通行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深圳继续对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道路0时至6时实施限制异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措施。

 

限行道路:禁止非深圳号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道路通行。

 

不限行高速路段: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4E盐排高速以东段)、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外环高速。



河北:7月1日起,部分区域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

 

在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K47-K63、K102-K262)采取限制交通措施。7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在G0111秦滨高速(秦皇岛——唐山段K0-K161)实施交通管理措施。



厦门:7月1日起国Ⅲ柴油货车全天禁行岛内 违者处200元罚款

 

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消息,7月1日零时起,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全天候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道路行驶(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不受此限制)。违反限行规定的,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要想知道车辆是不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或咨询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咨询电话0592-3671000)。


河南:京港澳高速郑州至安阳段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限行时间:2021年6月20日0时至7月2日6时。

 

京港澳高速公路郑州(京港澳与连霍高速公路互通的刘江立交桥)至安阳段(豫冀省界),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重庆:7月10日起,文星湾大桥禁止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政府发布《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北碚区文星湾大桥实施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保障文星湾大桥段道路交通安全,防止文星湾大桥安全使用等级进一步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有关意见,决定对文星湾大桥货车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该《通告》将于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届时,文星湾大桥全天24小时禁止三轴(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通告》中涉及的载货汽车限行规定以实际道路交通禁令标志为准;《通告》未涉及调整限行的其他载货汽车,仍按照中心城区货车限行及通行证管理的规定通行。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淮安县:7月1日起,这个路段货运机动车交通限行!

 

关于对珠江路(205国道至香港路段)实施货运机动车交通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珠江路(205国道至香港路段)实施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挂车、中(重)型货运机动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管理措施。